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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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创业创新的法律法规(下)
省社会科学院 王坤

  技术创新在“两创”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技术创新不仅决定着浙江未来的的经济发展总体速度,也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水平。
  应当说,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观念创新等等,需要国家方方面面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分为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包括浙江地方立法。应当说,在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是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最为重要手段,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保持市场优势的根本之道。二是关于促进科技进步以及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专门立法。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一、科技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科技进步法,是年10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
  今年8月25日,实施14年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最大的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了法律,包括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等。此外,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等等。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四大制度以激励自主创新。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以激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
  ——为了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参考美国、欧盟等国际做法,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相近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专利法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保护新技术的公开,及时获得技术情报,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外国先进技术的引进。美国总统林肯曾评价专利法为:“为天才之火添利益之油”,足见专利法之重要性。
  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1993年1月1日施行了修正案。此外,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专利法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增加了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约定的规定;增加了对职务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的规定;规定了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机会;增设了“诉前禁令”制度。

  三、商标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
  商标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标志因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43条),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现行《商标法》是于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第二次修正的,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浙江省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程序、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内容。
  2006年,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出台首份《浙江省“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国家驰名商标要达到100件、浙江省著名商标2000件、培育出5—10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知名品牌等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浙江省即将制定一系列“经济杠杆”,包括建立注册商标奖励或补贴制度,优先为驰名商标企业提供信贷、土地、电力资源等等。

  四、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共有六章六十条。 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保护期和限制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但与技术创新有着密切关系的是根据《著作权法》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门的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9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伴随著作权法的修订,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包括两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程序包括使用程序语言编写的源程序和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的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条例规定,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并且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五、浙江省促进技术创新的地方立法
  浙江省现有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包括:《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目前已立有促进技术创新的地方立法三十多个。这些立法对于促进浙江省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